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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教育局2013年民办小升初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嘉兴市教育局 2013-4-20 10:43:31

嘉兴市教育局文件

嘉教基〔2013〕78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现就2013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持以有利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有利于落实民办初中办学自主权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进行招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生规范、平稳和有序进行。

(三)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不得突破45人。

三、招生计划

各民办初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学校的招生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招生广告应公布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广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市有关媒体统一发布。

四、报名办法

(一)小学毕业生自主选择到一所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每位学生只能报一所民办初中,不得重复到两所及以上学校报名),并填写《2013年嘉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报名表》(见附件1)。

(二)报名时学生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招生学校不得以学生成绩为理由拒绝学生报名,不得在报名时举行或变相举行测试和面试。

(三)报名结束后由初中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统一格式的“2013年嘉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学生信息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五、招生办法

民办初中招生实行“学生自主报名,学校自主录取;当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一定比例实行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录取”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生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时,由学校自主录取。

(二)招生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招生计划的70%通过电脑派位录取,招生计划的30%由学校自主录取。电脑派位时,所有报名学生必须全部同时参加派位。

(三)招生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适当控制面向五县(市)的招生(以学生户籍为准)数量。招生学校面向五县(市)的招生数不得突破批准招生计划总数的10%,由学校自主录取。

(四)招生学校的自主录取,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的规定。自主录取方案由招生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工作结束,各招生学校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招收新生名单,并组织学生报名,逾期不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跨县(市、区)招收的学生名单函告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好学生学籍迁移手续。

   六、面谈方式要求
    (一)实施方案应包括面谈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评价方法等。面谈应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不得包含文化课的教学内容;面谈方式不得采取学科知识面试和笔试形式;评价应采取多元评价,不得以学习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
    (二)民办学校的面谈实施方案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纪律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各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须由学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招生宣传。小学不得允许招生学校进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不得协助招生学校组织学生报名或提供除《2013年嘉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登记表》以及素质教育报告单以外的有关资料等。招生学校不提前进行招生宣传和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要求小学协助材料审核或签署任何意见。

    (三)规范报名工作。各民办学校均须在市教育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内和招生公告公布的地点设置独立报名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学生家长报名,不得以学科成绩为由拒绝学生报名,不得在报名时举行或变相举行测试和面试;报名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证明和考级证书。
    (四)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民办学校在报名和招生阶段均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笔试和面试,严禁通过培训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
    (五)统一报名招生时间。各民办学校在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时间内统一开展报名及招生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

(六)招生学校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接受实物捐赠。
    八、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推进阳光招生。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校自主招生方案、电脑派位名单、电脑派位结果等均应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民办初中设立驻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各民办初中报名、面谈等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出现招生违规行为的民办初中应及时纠正;市教育局组织巡视组,对各区民办初中报名、招生工作进行巡查。
    (三)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置。对存在不按要求设置报名点、违规提前招生、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招生考试、报名和面谈时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自主招生名额、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民办学校是否严格规范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各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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